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还需要有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还需要有试用期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任何问题都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
第一个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按照这个规定的理解,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就是再次就业,如果劳动岗位或工种与以前不同,就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岗位或工种与以前相同,就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个法律依据是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按照这个规定的理解,强调的还是工作岗位的变化,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还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就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但是,重点来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里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没有再区分岗位是否再发生变化,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实施的法律,之前与新法有冲突的,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上面两个规定只是劳动部的部门规章,法律的效力明显高于部门规章。
再则,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就有所体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只能严格限制在字面意思,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所以,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无论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均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任何问题都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
第一个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按照这个规定的理解,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就是再次就业,如果劳动岗位或工种与以前不同,就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岗位或工种与以前相同,就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个法律依据是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按照这个规定的理解,强调的还是工作岗位的变化,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还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就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但是,重点来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里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没有再区分岗位是否再发生变化,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实施的法律,之前与新法有冲突的,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上面两个规定只是劳动部的部门规章,法律的效力明显高于部门规章。
再则,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就有所体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只能严格限制在字面意思,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所以,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无论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均不能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