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7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杨某。
今年5月5日,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而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由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专家分析
法律专家指出,就该案例而言,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瑕疵,也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情形,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也不宜追究其双倍工资的责任。举重明其轻,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也应尽量确认其法律效力。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杨某事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但杨某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王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