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就算到期,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具体情况为:
一、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吗?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
2、事由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
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
3、程序不同。
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法律后果也不径相同。
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还可能涉及代通金(即代替通知金,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注意准确使用解除和终止这两个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二、如果有职工在终止合同前,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离岗前的体检,合同终止后职工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这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就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应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时效,合法权益将很难再获得保护。
另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伤残等级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视伤残等级,区别对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可终止。
四、在什么伤残等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但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